僱員補償保險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香港法例第282 章),僱員因工及在僱用期間遭遇意外而致受傷,或患上《僱員補償條例》所指定的職​​業病。
團體保險
包括有團體人壽保險, 團體意外保險和團體醫療保險…等。
產品責任保險
專為產品製造商、批發商或零售商而設,保障客戶因其產品而引起的第三者法律責任,以減輕廠商及商戶需面對潛在的法律賠償責任。
公眾責任保險
主要承保被保人在公共場所進行生產、經營或其他活動時,因疏忽意外導致事故而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承擔潛在的法律賠償責任。
工程保險
承保在工程期間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及被保人對第三者承擔潛在的法律賠償責任。被保人可以包括:業主或工程所有人;承造商或分判商;技術顧問,包括業主聘任的建築師、工程師及其他專業顧問…等。
貨物運輸保險
有關貨物運輸在國際貿易上是不可或缺的部份,無論是生產商、分銷商、進口商、出口商、批發商、零售商和其他負責空運、船運、郵寄之貨運公司亦對貨物運輸保險有著相當的需求。而運輸過程的主要風險包括:火災和意外損毀、海上的危險事故、惡意破壞、盜竊
強制業主立案法團第三者責任保險
根據經修訂後的《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第28條,所有法團均須就有關建築物的公用部分及該法團的財產訂立第三者風險保險單,並須保持該保單有效。公眾責任保險的投保人(以及其僱員),如在大廈管理方面疏忽而引致第三者身體受傷或/及死亡,可就向第三者支付的賠償及相關的訴訟費用,要求保險公司作出彌償。每份保單的單一事故承保額,不得少於一千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