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补偿保险
根据《雇员补偿条例》(香港法例第282 章),雇员因工及在雇用期间遭遇意外而致受伤,或患上《雇员补偿条例》所指定的职业病。
团体保险
包括有团体人寿保险, 团体意外保险和团体医疗保险…等。
产品责任保险
专为产品制造商、批发商或零售商而设,保障客户因其产品而引起的第三者法律责任,以减轻厂商及商户需面对潜在的法律赔偿责任。
公众责任保险
主要承保被保人在公共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时,因疏忽意外导致事故而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承担潜在的法律赔偿责任。
工程保险
承保在工程期间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及被保人对第三者承担潜在的法律赔偿责任。被保人可以包括:业主或工程所有人;承造商或分判商;技术顾问,包括业主聘任的建筑师、工程师及其他专业顾问…等。
货物运输保险
有关货物运输在国际贸易上是不可或缺的部份,无论是生产商、分销商、进口商、出口商、批发商、零售商和其他负责空运、船运、邮寄之货运公司亦对货物运输保险有着相当的需求。而运输过程的主要风险包括:火灾和意外损毁、海上的危险​​事故、恶意破坏、盗窃
强制业主立案法团第三者责任保险
根据经修订后的《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第28条,所有法团均须就有关建筑物的公用部分及该法团的财产订立第三者风险保险单,并须保持该保单有效。公众责任保险的投保人(以及其雇员),如在大厦管理方面疏忽而引致第三者身体受伤或/及死亡,可就向第三者支付的赔偿及相关的诉讼费用,要求保险公司作出弥偿。每份保单的单一事故承保额,不得少于一千万元。